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
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
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下简称后扶人口)登记审核管理行为,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含改扩建)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库建设项目)的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
第三条 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应以水库建设项目为单位,以审批(核准)的水库建设项目文件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含调整规划设计)报告为依据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实行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具体负责全省的后扶人口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扶人口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后扶人口登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后扶人口经登记申报并逐级审核后,提请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章 后扶人口的登记
第六条 后扶人口分为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下简称搬迁后扶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后期扶持人口(以下简称不搬迁后扶人口),其登记工作分类进行。
第七条 后扶人口登记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须将依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实施情况、后扶人口登记内容及审核程序等事项在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迁入地)、原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迁出地)村组予以公告。
第八条 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范围为因水库建设影响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农村人口,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含调整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人口为对象,按标准表式(详见附表1)分户登记到人。下列人员作为搬迁后扶人口登记对象。
(一)依据经审定的该水库建设项目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在实物调查时确定的搬迁安置农村农业人口。
(二)“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人口:
1.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以出生日期为准);
2.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且享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以结婚证日期为准);
3. 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服刑人员不能享受后扶政策);
4.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的人口(以收养证日期为准)。
第九条 不搬迁后扶人口登记工作,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在水库完成正常蓄水位阶段的库底清理验收后组织进行;建设周期长的水库,可在水库分期蓄水阶段的库底清理验收后组织进行。登记方法为: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设计报告中的生产安置人口,减去其中搬迁安置人口与生产安置人口的重复人数,即得出其不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数。
登记不搬迁后扶人口数,须按标准表式(详见附表2)据实填报各栏目的信息数据。
第三章 后扶人口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后扶人口之前,须将登记后扶人口的相关信息、数据在迁出地、迁入地村组进行张榜公示(见附表3、附表4)。搬迁后扶人口申报前,其登记表须经移民户主签名认可;不搬迁后扶人口申报前,其申报表须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
第十一条 搬迁后扶人口的申报,由移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村组登记到人的明细表,向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核实汇总搬迁后扶人口的明细表(详见附表5),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有关要求,对搬迁后扶人口分户建档。
跨县(市、区)安置的搬迁农村移民,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迁入地移民主管部门核实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并发函至迁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实其移民身份。
第十二条 不搬迁后扶人口数的申报,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以水库为单位填报到组,汇总(详见附表6)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应按时限要求申报审核后扶人口。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州)移民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详见附表7)后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移民局;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后扶人口的文本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一)申报审核搬迁后扶人口的资料应包括: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设计)设计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本年度搬迁后扶人口花名册(含电子档案);搬迁后扶人口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搬迁安置人口的对照分析报告;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的意见等及相关附表。
(二)申报审核不搬迁后扶人口的资料包括: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设计)设计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水库建设项目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在建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人口的对照分析报告;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的意见等及相关附表。
第十五条 后扶人口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定后,省移民局及时将上年度后扶人口指标函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按照核定的后扶人口指标进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应接受库区、安置区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下载: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暂行办法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