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群众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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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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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到我局上访、咨询、反映问题,请您遵守下列秩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文明上访,自觉遵守上访秩序。
二、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诬陷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所反映的问题,如基层相关部门已受理,在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市州60天、县市区30天)不得越级、重复或多处上访。
四、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得到正确处理的,不得再重复上访。不得在机关及接待场所滞留、过夜、缠访,否则,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机关保卫人有权强制带离。
五、上访人员不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上访人员破坏治安的,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集体上访的群众,应推选2-3名代表向接待单位反映情况和要求。如遇多起群众上访,上访人员应服从接访干部安排,分批分次依序反映情况和问题,自觉遵守上访秩序。
七、上访人员的食宿和往返的路费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