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移函〔2016〕111号
邱业纲等三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桂阳县水库淹没区农业人口列入后期移民扶持补贴政策范围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与省财政厅进行了会商,现就有关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四个(Ⅰ)型及245座小2型水库农户列入移民后期扶持补贴政策范围问题
(一)小型水库是自建、自管、自用、自利的地方工程,与大中型水库相比,受益面相对较窄,工程占地较少,移民人数不多,一般都由地方政府就近调剂土地进行了安置。所以,国家未将小型水库移民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其扶持资金也是由中央财政统一征缴的,各省不能新开政策口子。三位代表在建议中提到的将凉亭、双江、江龙、大田等四个小(Ⅰ)型水库及245座小(Ⅱ)型水库农户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补贴政策范围的问题,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的规定,请予理解。
(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近年来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对小型水库移民的扶持政策。一是省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确定:除按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从我省全部销售电量(除农业用电外)中按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提取小水库移民补助金(当时约2200万元/年,2015年已达3600万元)外,再从省财政保留的6778万元移民口粮补贴中列支1000万元,用于小水库移民扶持。此两笔资金按各市州小型水库数量和库容各占50%的比例分配到市州,由各市州政府按上述原则安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包干负责解决小水库移民问题。二是2013年,为落实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2〕141号)精神,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湘财综〔2013〕22号),明确“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提取征收管理费后用于解决市州所辖县市区小型水库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突出问题”。
二、关于跨区受损不受益的小型水库涉及村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按照省政府2007年第109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政策和省财政厅湘财综〔2013〕22号文件精神,将分配到的小水库移民补助金和上地方电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政府包干负责,统筹解决地方小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目前,我省小水库移民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也请三位代表建议地方政府将小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整合资金,统筹解决。同时,我局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尽量争取更多的支持。
感谢你们对移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省移民局后期扶持处
联系电话:0731—85495085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郴州市人大常委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