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移函〔2017〕37号
符鸿雁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泸溪县五强溪库区淹没补偿款实行逐年增长的建议》收悉。综合省财政厅会办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泸溪县五强溪库区淹没补偿款实行逐年递增政策的问题。
泸溪县是国家重点水利工程五强溪电站水库淹没区。1994年五强溪电厂建成后,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1996〕103号)精神,省里将五强溪电站随电力增值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按62%和38%的比例返还主要淹没区沅陵县和泸溪县(从2008年开始,地方教育附加开征,也在返还收入之中)。2010年,我省实施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财〔2010〕3号)精神,改变了以往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关于水电企业的收入分享,2010年2月《湖南省财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1期)》作出明确规定:水电企业增值税下放后,省财政只与电站所在地县市及公司总部所在地县市进行分享,其他库区县市不参与分享。省里之所以确定这一办法,主要是考虑水电企业税收在年度之间变化不大,弹性很小,增量十分有限,且涉及多个市县,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这部分收入按属地原则全部归属沅陵县,泸溪县不再参与分享。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移民库区财政政策倾斜力度的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扶相关工作,近年来,在增加移民收入、改善民生、壮大产业、培训技能等方面,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对五强溪库区县包括泸溪县给予了照顾和倾斜。如考虑到政策变化对泸溪县的影响,省财政仍从两个方面给予了特殊财力支持:一是从2010年起,专门安排了重点库区转移支付资金70万元,补助进基数;二是考虑泸溪县的财政困难,从2012年起每年补助泸溪县300万元。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下达,并列入常年补助基数。
综上,考虑到省财政已对泸溪县给予了特殊照顾,加之全省尚有很多市县存在类似问题,为避免其他市县的攀比,不宜再对泸溪县新增补助资金。
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泸溪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给予泸溪县积极支持。
感谢你们对移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联系单位:省移民局资金财务处
联系电话:0731—85495132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