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融资方式的观察与研究

28365365tw总部 www.lrzooo.com 时间:2013年12月04日 【字体:
  
一、我国农村的资金需求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据统计,到2005年底,我国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0%以上,但是农业收入却占收入的25%。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国不是一个农业大国。人数众多的行业却创造了如此少的收入,农业发展如此落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温铁军(2001)认为,我国农村是一个资金高度稀缺的经济地域,农业是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产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本高度稀缺。农村资金需求的主体有传统农户、一定专业化经营规模的实体、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资金投放的方式不仅局限于一般农户维持小规模生产经营所需的单纯的种子、化肥、果苗等传统农业生产性资金,还有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开展规模化种养、专业化生产或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大额贷款。对于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言,农民所需资金主要是维持简单的消费需求,用于大项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对于中等发达地区而言,农民所需资金主要用于小规模生产经营资金的周转,比如用于饲养生猪、家禽等等开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农村所需资金应用广泛,不仅包括一般的生产性资金需求而且还包括农村乡镇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更新等等。农业资金需求的特殊性在于农业资金使用的周期长,这是受农业的生产特点影响所致。
    从资金来源方面看农户生产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三个部分:1、自有收入的结余,统计数字显示大部分的农户只有10%的收入可以用来转做生产。2、财政方面的支持,我国2003年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远低于2003年农业在GDP中占14.6%的比例。自2004年开始,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有上升趋势,但支农资金的投入增长结构仍然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3、农村金融体系放贷,我国已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位一体的格局。虽然农民可以从这个金融体系借贷,但是苛刻的贷款条件限制了资金的贷出。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对于农民的贷款规模有一定的限制,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季节集中收购农产品时用于购买原料的流动资金不能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民和农村企业对所需贷款提供的抵押担保品不多,大大限制了农民和农村企业的融资能力。鉴于上述状况,农村需要采取各种筹资方式为自身的发展打好资金的基础。这需要我国各级政府采取多方面努力并给予政策支持来实现农业资本的融通。
二、我国农村筹措资金的形式
    1、立足于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有利条件和政策发展面向农民的贷款。据统计,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吸纳的存款仅有一少部分用于农业的贷款,其他的资金都通过各种渠道被投放到利息率较高的非农项目中去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农村信用社贷款是农业贷款的绝对主力,2002年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全部农业贷款的比例为81.04%。但是,农村信用社资金并非都用在支持农业上,截至2002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867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595亿元。但在农信社的贷款结构上,农业贷款余额仅551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40.5%。要把这些资金转向农业贷款需要提高农业贷款的利息率。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也就维持在5%-7%间。在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成本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借鉴欧美等国的作法,由政府提供一定范围内的利率补贴。另外,通过合理的利率,可吸引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到农村。
    2、发展现代农村合作社,拓展农民筹资途径,以农村合作社的形式筹集农村资金。一方面农户按照生产产品的同质性,或者按照所经营的具有一定上下游关系的农产品的农户自主组织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通过财政扶持和政策银行支持,国家利用支农资金建立引导和培育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并吸纳部分农民的资金,吸纳的农民资金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到合作金融组织中来,这样既能把农户分散的资金组织起来,发挥余缺调节作用,又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合作社对农民进行再投资,发展生产和经营。那么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以面对企业的方式面对农村合作社,而不是面对千千万万个分散的农户进行组织批发贷款或保险。另外,农户也可以以此为基础,由资金互助组织承担内部市场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和组织对称。以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问题,以农业保险促进农村信贷供给,同时农村信贷供给增加也会促进农业保险,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所以,应该大力推进以政府支持为主的农户积极参与的农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要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短期、中期和长期借贷市场。我国当前农村的借贷市场以短期为主,这根本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村生产的周期性长,短期借贷根本不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针对农户高频率、快速度的农民小额贷款要求由农户资金互助组织、乡镇农村基层信用社来满足;而如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等则应以中期贷款为主,以满足农民合作社周转资金的需求。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公共设施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承担合作社长期发展所需建设性资金等的长期借贷的资金需求应该由地市及以上的农业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3、合理引导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近年来,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存在于农村的“四大银行”却由于规模不经济的原因,逐渐撤出了农村。另外,每年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又把大量的农业存款转移到城市中去,使得农民贷款无门,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使得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日益活跃。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农村民间借贷根植于农村内部,在克服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因为借贷双方大都具有地缘、亲缘、血缘关系,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违约成本高。一旦违约就会被社区成员所孤立,所以贷款人受到道德约束,会信守承诺。因此,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在信息不对称方面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二是农村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与我国农民特点相适应。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一方面,贷款需要担保,抵押,而我国农民最大的资产是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私自买卖,出让,所以,不能作为担保品。农民的其他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价值又非常低,因此,贷款的规模受限。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普遍文化素质比较低,在正规贷款机构所需的繁琐手续让农民无法理解,无疑,又提高了农民贷款的门槛;三是民间借贷贷款方式灵活,能直接满足农民的需要。
因此,从我国的现状看,政府需要给予农村民间融资有利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使民间融资得以健康的发展。具体做法有:①.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承认这些民间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减少他们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②.放宽民间金融市场的准入,加快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进程;③.把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首先,对于亲友之间的借款,不加以干涉,但是需要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统一形式.把借贷手续规范化、契约化,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保护他们之间签订的契约,承认契约的合法性;其次,对与乡镇企业的筹资活动应加强事前监督,建立信用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咨询保护,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为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借贷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最后,把监管的重点放在由民间金融组织的间接融资活动上,这些融资活动涉及的金额多,面积大,对于此类活动还需要给予专业性的指导。
    4、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农民以入股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持久收益,增加农民筹资途径。农地产权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及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我国农地制度中所有权主体的虚拟与易位,导致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缺失,农地所有权的缺失,导致农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权益严重受损。对于我国农民而言,土地是农民收入的依靠,生活的保障,然而由于权利的缺失,导致农民在土地被开发被转让过程中毫无作为和收益回报,因此,需要确立农民土地权制度。90年代后伴随我国工业化程度的进程,土地被大量的征用,很多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沦为“三无人员”。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体系。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土地的征用价格应该划分为两个部分: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发展权价格。土地使用权价格应该作为土地在农民承包期内放弃在土地上的收益的一种补偿。用于对失地农民迁移成本和职业转换中相应的收入补偿。另外一部分价格称之为土地发展权价格应该以农民入股的形式得到补偿。众所周知,土地对于我国农民而言是一种保障,家庭生活的保障。如果土地不被征用,农民生活可以依赖于土地。一旦土地被征用,那么农民就被切断了日后的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因此,土地被征用时还应该将土地的保障功能留给农民。具体做法就是农民凭被征用的土地作为入股的股份,可以在日后享有被征用土地开发项目上的收益。这部分股权价格可以认为是土地发展价格,也就是让农民也享有土地发展增值的收益,而且这个收益是长期的。有了法律制度的支持,农民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为其筹资的资金来源。
三、小结
    我国农村资金高度稀缺,严重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为解决农业资金短缺问题,本文总结了四种方式筹措资金:发展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农民自发建立专业合作社筹集闲散资金、引导民间借贷和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每一种筹措资金的方式都需要政府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我国农村的资金不足问题。